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的,原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2、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现在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
3、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当事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持有与结婚(离婚)登记相同的有效身份证件;
2、原婚姻证件或者原登记机关翻看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即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即,当事人应当持有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回原婚姻登记机关查阅档案并复印,若档案丢失,则由当地档案部门或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保全不妥的证明。
(2)户口簿。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的记载。
(3)夫妻到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各出具一份夫妻关系的证明。
(4)各自出具一份结婚证遗失的声明书。(内容:哪年哪月哪日在某地结婚登记,由于什么情况遗失结婚证等声明。)
(5)两个旁证以上的证婚人的旁证材料。(内容:证实哪年哪月哪日曾参加过当事人的婚礼或看到当事人领过结婚证,且看到双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并复印旁证人的身份证各自一份,旁证人需签名并按上指纹印。)
(6)当事人子女一份声明材料,证明其父母一直为夫妻关系,按上子女的指纹印并复印子女的身份证。
(7)双方持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
(1)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申请补领结婚证:男女双方持上述证件和查档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领结婚证,并作补领结婚证声明;
2、补发: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即补发结婚证。
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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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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